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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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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
      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贷款方式
      ●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省级分行认定有风险的,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贷款期限及利率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借款 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农发行开户 行(简称开户行,下同)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对于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贷款、地方政府已取消计划尚未归还的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并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逾期的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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